1▌基本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本案起诉前,陈父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陈偿还210万元,是其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案例来源:广州中院微信公号)
2▌基本案情
其他案例裁判规则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老陈夫妻诉小陈、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子女婚后购房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出售房屋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购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过相关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父母垫资应负有偿还义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该出资是赠与性质——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对该借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陈映与罗晓华、罗练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应认定为该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案号:(2017)川16民终85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英琦、冷海泉与李英、冷穆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应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向子女借款帮助其解决买房困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赠与行为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该购房借款应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案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